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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意见|广州拟出台新规,限制新建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

日期:2023-06-05
信息摘要:

近日,《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修订稿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第二次征求意见。2022年12月,该《规定》**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收到的反馈意见中,是否应该限制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受到关注。从**公示的《规定》二次修订稿来看,对机械式停车泊位的设置限制更加严格。

近日,《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修订稿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第二次征求意见。2022年12月,该《规定》**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收到的反馈意见中,是否应该限制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受到关注。从**公示的《规定》二次修订稿来看,对机械式停车泊位的设置限制更加严格。

机械式停车位应该不应限制?

2018版《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》有效期五年,将于2023年7月到期。根据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》规定,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开展《指标规定》修订工作。2022年12月,**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**版修订稿中就对机械式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了限制,具体表述为: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,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,应该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%;非住宅类建筑可以设置**比例的机械式停车泊位,设置比例不宜大于60%。

在去年底**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,收到市民反馈表示,机械式停车位在居住小区是个累赘,开发商为了减少车库面积压缩成本,用机械式停车位来代替普通车位带来诸多不便,希望政府禁止在居住小区建设机械车位。同时也有市民反映,限制机械式车位的设置会增加开发商用地建设成本。

近年来,不少机械式停车位开始在商场、住宅等地出现,其节约空间的设计**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。与此同时也给车主带来难题,市民张先生表示:“商场停车最怕遇到机械式停车位,不是不想停,无奈车技不行。上次尝试了好几次,不是撞了磕了,就是车轮卡住了,机械车位空间窄,两边还有障碍物,实在停不进去。”

一些在小区内购买了机械式停车位的业主也遇到同样问题,车子太大停不进去;而且机械式停车位由于设计复杂,维护难度较大,其车位的管理费也比普通车位高。

机械式停车位在小区使用困难

第二次公示的《规定》修订稿对机械式停车位的规定修改为:新建建筑原则上不应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。具有大量人流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、会展中心、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,不应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。改建、扩建的医院、学校、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,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,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,设置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%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停车场,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,以及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,其机械式停车泊位占比不作要求。

对此,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称,通过多次实地调研、走访调查发现,住宅类项目机械式停车位实际使用情况不容乐观,机械式泊位在居住小区使用困难,频繁引发业主和开发商、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,带来诸多不便;机械式泊位目前主要在非住宅类建筑上使用较多。

而且**多数城市对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机械式停车泊位区别对待,例如,上海市规定“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库(场)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,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,应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%;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(场)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60%”。

停车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分区

主要修订内容有几方面。首先,停车管理分区由两类分区细化为三类分区。综合考虑人口密度、开发强度、公共交通服务、道路运作、停车需求等因素,将 2018 版《规定》的两类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管理分区,结合广州市整体交通发展战略,实施区域差异化停车供给策略。

一类区,公共交通可达性高,地铁站点覆盖率高,以存量建设优化为主,属于绿色出行示范区,全面鼓励绿色、低碳出行,为停车供给严格控制区,面积约 93 平方公里,相比 2018 版《规定》管理 A 区范围缩小。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上下限管理,执行较低的指标,控制出行车位供给水平,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。

二类区,公共交通可达性弱于一类区,增存建设并存地区,优先引导公共交通出行,为停车供给适度发展区,将 2018 版《规定》管理 A 区的其余部分向外扩展,并结合外围各区区中心或重要组团,面积约 760 平方公里。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,指标略高于一类区,适度增加车位供给,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,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。

三类区,公共交通可达性较弱,大部分地区建设强度和人口密度相对较低,为停车供给宽松调节区,是除一类区、二类区以外的区域。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,指标高于二类区,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,允许多建停车泊位,满足小汽车出行需求。

大幅提高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

在征求意见稿中,建筑分类 11 大类保持不变,30 小类调整为 28 小类。补充共有产权住房、社区医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保障性租赁住房(含人才公寓)、安置房 4 种建筑类型。考虑实际停车需求,优化 3 小类:将宿舍类明确为机关宿舍、企业宿舍类;将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类细分为三级医院类、其他医院类;将幼儿园、小学类拆分为 2 小类。另外,考虑部分建筑类型或指标值相近,将其中的 7 小类合并成 3 小类。

另外,指标管理结合停车分区细化进行优化调整。住宅类机动车指标包括商品房、自建住房、共有产权。住房类结合现行审批流程,继续采用 " 泊 /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" 进行核算。医院类机动车指标方面,三个分区均大幅提高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,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。指标不设上限,鼓励医院多建车位。学校类机动车指标衔接市教育局《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》,小学、中学类计算单位调整为 " 泊 / 班 ",大幅提高配建指标,三个分区指标统一,不设上限。将幼儿园独立为一小类,并提高幼儿园类指标。明确鼓励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,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。

其他类机动车指标,一类区指标参照 2018 版《规定》A 区取值;二类区指标在原 A 区上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,不超过原 B 区下限;三类区指标参照原 B 区取值。非机动车指标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面积按照 1.8 平方米 / 泊设置。衔接市教育局《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》,适当降低小学类、中学类的指标。考虑实际停放需求,降低幼儿园指标。

在条文方面,根据上述调整对 2018 版《规定》进行修订,条文由十九条调整为二十二条,其中修改条文十八条、删除条文一条、新增条文四条,主要涉及管理分区、多种功能的城市用地、多种功能的同一建筑物折减系数、轨道站 500 米范围内商业办公类建筑折减系数、访客车位、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、允许通过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成果来确定配建泊位数量等内容。


来源:广州日报、新快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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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车意见|广州拟出台新规,限制新建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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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修订稿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第二次征求意见。2022年12月,该《规定》**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收到的反馈意见中,是否应该限制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受到关注。从**公示的《规定》二次修订稿来看,对机械式停车泊位的设置限制更加严格。

近日,《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修订稿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第二次征求意见。2022年12月,该《规定》**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收到的反馈意见中,是否应该限制机械式停车位建设受到关注。从**公示的《规定》二次修订稿来看,对机械式停车泊位的设置限制更加严格。

机械式停车位应该不应限制?

2018版《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》有效期五年,将于2023年7月到期。根据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》规定,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开展《指标规定》修订工作。2022年12月,**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**版修订稿中就对机械式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了限制,具体表述为: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,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,应该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%;非住宅类建筑可以设置**比例的机械式停车泊位,设置比例不宜大于60%。

在去年底**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,收到市民反馈表示,机械式停车位在居住小区是个累赘,开发商为了减少车库面积压缩成本,用机械式停车位来代替普通车位带来诸多不便,希望政府禁止在居住小区建设机械车位。同时也有市民反映,限制机械式车位的设置会增加开发商用地建设成本。

近年来,不少机械式停车位开始在商场、住宅等地出现,其节约空间的设计**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。与此同时也给车主带来难题,市民张先生表示:“商场停车最怕遇到机械式停车位,不是不想停,无奈车技不行。上次尝试了好几次,不是撞了磕了,就是车轮卡住了,机械车位空间窄,两边还有障碍物,实在停不进去。”

一些在小区内购买了机械式停车位的业主也遇到同样问题,车子太大停不进去;而且机械式停车位由于设计复杂,维护难度较大,其车位的管理费也比普通车位高。

机械式停车位在小区使用困难

第二次公示的《规定》修订稿对机械式停车位的规定修改为:新建建筑原则上不应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。具有大量人流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、会展中心、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,不应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。改建、扩建的医院、学校、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,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,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,设置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%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公共停车场,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,以及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,其机械式停车泊位占比不作要求。

对此,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称,通过多次实地调研、走访调查发现,住宅类项目机械式停车位实际使用情况不容乐观,机械式泊位在居住小区使用困难,频繁引发业主和开发商、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,带来诸多不便;机械式泊位目前主要在非住宅类建筑上使用较多。

而且**多数城市对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机械式停车泊位区别对待,例如,上海市规定“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库(场)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,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,应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%;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(场)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60%”。

停车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分区

主要修订内容有几方面。首先,停车管理分区由两类分区细化为三类分区。综合考虑人口密度、开发强度、公共交通服务、道路运作、停车需求等因素,将 2018 版《规定》的两类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管理分区,结合广州市整体交通发展战略,实施区域差异化停车供给策略。

一类区,公共交通可达性高,地铁站点覆盖率高,以存量建设优化为主,属于绿色出行示范区,全面鼓励绿色、低碳出行,为停车供给严格控制区,面积约 93 平方公里,相比 2018 版《规定》管理 A 区范围缩小。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上下限管理,执行较低的指标,控制出行车位供给水平,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。

二类区,公共交通可达性弱于一类区,增存建设并存地区,优先引导公共交通出行,为停车供给适度发展区,将 2018 版《规定》管理 A 区的其余部分向外扩展,并结合外围各区区中心或重要组团,面积约 760 平方公里。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,指标略高于一类区,适度增加车位供给,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,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。

三类区,公共交通可达性较弱,大部分地区建设强度和人口密度相对较低,为停车供给宽松调节区,是除一类区、二类区以外的区域。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,指标高于二类区,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,允许多建停车泊位,满足小汽车出行需求。

大幅提高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

在征求意见稿中,建筑分类 11 大类保持不变,30 小类调整为 28 小类。补充共有产权住房、社区医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保障性租赁住房(含人才公寓)、安置房 4 种建筑类型。考虑实际停车需求,优化 3 小类:将宿舍类明确为机关宿舍、企业宿舍类;将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类细分为三级医院类、其他医院类;将幼儿园、小学类拆分为 2 小类。另外,考虑部分建筑类型或指标值相近,将其中的 7 小类合并成 3 小类。

另外,指标管理结合停车分区细化进行优化调整。住宅类机动车指标包括商品房、自建住房、共有产权。住房类结合现行审批流程,继续采用 " 泊 /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" 进行核算。医院类机动车指标方面,三个分区均大幅提高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,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。指标不设上限,鼓励医院多建车位。学校类机动车指标衔接市教育局《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》,小学、中学类计算单位调整为 " 泊 / 班 ",大幅提高配建指标,三个分区指标统一,不设上限。将幼儿园独立为一小类,并提高幼儿园类指标。明确鼓励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,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。

其他类机动车指标,一类区指标参照 2018 版《规定》A 区取值;二类区指标在原 A 区上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,不超过原 B 区下限;三类区指标参照原 B 区取值。非机动车指标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标准停车位面积按照 1.8 平方米 / 泊设置。衔接市教育局《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》,适当降低小学类、中学类的指标。考虑实际停放需求,降低幼儿园指标。

在条文方面,根据上述调整对 2018 版《规定》进行修订,条文由十九条调整为二十二条,其中修改条文十八条、删除条文一条、新增条文四条,主要涉及管理分区、多种功能的城市用地、多种功能的同一建筑物折减系数、轨道站 500 米范围内商业办公类建筑折减系数、访客车位、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、允许通过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成果来确定配建泊位数量等内容。


来源:广州日报、新快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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